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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现代杨乃武”为儿媳申冤20余载

2020-5-12 15: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27| 评论: 0

摘要: ​ 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让八旬老人为儿媳申冤20余年?当面对司法领域的审判和医疗鉴定提出质疑和问题时,当事人如何诉求,又如何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是值得整个司法领域和社会深思的问题。近年来,因为司法鉴定 ...

​ 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让八旬老人为儿媳申冤20余年?当面对司法领域的审判和医疗鉴定提出质疑和问题时,当事人如何诉求,又如何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是值得整个司法领域和社会深思的问题。近年来,因为司法鉴定引发的案件纠纷持续上升。因此,司法部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也曾指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事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事关人民法院长远健康发展,事关全面依法治国顺利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进行部署,为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坚实保障。

据中国焦点新闻重庆1月28日讯,在彭水县城高家台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周明琼老师,今年80岁了。因在幼儿园扩建期间,邻居陈文凤、李方锦等人干扰施工与儿媳朱国秀发生的瞬间抓扯纠纷,竟然变成一起申诉20年也未能昭雪的“冤案”……(祥见中国焦点新闻重庆1月28日讯:https://www.qzmulu.cn/xinwen/guona/37602.html)

首先,在法院审判和认定事实过程中,如何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采用有着瑕疵的鉴定报告来对案件定性和判决,以达到索赔和判刑的目的,是值得司法领域审慎对待的。只有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的基础上才能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只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公正审判才能彰显公平正义。

据媒体报道称:“市民何某向记者证实说:朱国秀和家人十分冤屈。20年来,周老师变卖了所有的家产,依靠自己微薄的工资和妻子的基本养老金,在县法院、市中院、高院反复申诉,列举了很多有力的证据证实彭水法院孙某等人违法取证、先判后调查、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将前后不一的矛盾证词,多个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复核鉴定人、无技术职称签字、无骑缝章等,已被市司法局认定为程序违法的二审虚假鉴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尽管审理数次,面对如此严重的违法办案行为却是熟视无睹,最终依然被“维持原判”。记者在周老师提供的再审申请书中,看到其明确提出如上这些违法办案行为证据,均属合符《刑诉法》第253条再审条件规定的新证据,请求法院立案再审纠错。可是相关法院却不顾这些事实,硬结论为本案不符合《刑诉法》第253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其申诉。就这样,记者根据周老师提供的线索,历时了月余的采访发现,确系一桩人为的“杨乃武”式的惊天奇案之嫌!”

根据媒体报道,如此的“杨乃武”式的惊天奇案,能够让媒体都跟着呼吁和帮助,相信该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所引发的问题应该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一个经历了20多年的案件,当事人还在不断的申诉和上告,不得不说明问题,也不得不引起媒体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面对媒体报道由如此突出违法办案行为所铸就的现代“杨乃武”式的惊天奇案,竟然在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真实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当今,这样的惊天奇案申诉长达二十年一直得不到纠正,作为媒体不得不说这是法律在朱国秀案中无法理解的悲哀!

全国法院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视频会议召开的会议上曾指出,要持之以恒推进正风肃纪,坚决惩治腐败犯罪和法院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要狠抓人民法院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严肃查处司法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腐败犯罪,促进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要坚持标本兼治,健全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要健全完善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四类案件”识别监管,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周明琼儿媳妇的案件到底是不是冤案,还是有些背景的人在背后制造冤案,希望相关调查部门能够认真查清事实,还原事实真相,给公众一个依法合理的交代。 其次,当80多岁的退休教师周明琼在不断的为儿媳妇申冤的同时,能否得到当地政府以及司法领域的高度重视,是值得考量的问题。其能够坚持20多年的不断申诉,认为儿媳妇被判刑是错误的。据报道,就其本案的原格,本来就是一起民事纠纷,最终导致刑事犯罪,并且在法院审理期间的司法医学鉴定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和问题,不应该作为合法证据采纳和采信,如采信有问题的医疗鉴定明显违背了司法审判的公平和正义。

据媒体报道,退休教师周明琼儿媳妇的案件中的司法医疗鉴定存在十大违法违规虚假鉴定的事实。周明琼认为:“《刑事法学》338页“证据必须具有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不属于这些法定证据形式的,不得采纳为证据。”可被本案法官采纳的该鉴定却是:

1、其结论的依据18144片是陈文凤99.12.8.摄的未在医院摄片登记簿上登记的违法片;

2、该片是99.12.8. 摄的,距纠纷发生99.11.5.已1个月零3天,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3条“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之规;

3、该片是已被(2009)渝四中法刑再终字第3号裁定书否定的一审鉴定材料。依法,被否定的鉴定材料,是不能作重新鉴定的送鉴材料的;

4、该片报告是已被(2014)渝高法刑申字第9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确认:‘其原始病历和x光片均不在卷内(已毁),经查属实’的复印件。如此,就不能按《刑事法学》348页“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 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的论述来核对本案复印件证据的真伪;

5、其结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小转子分离”,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共11款中查无该结论属重伤之规,系超标鉴定;

6、其结论“骨折已愈合,颈干角仍有115度左右”,属《外科学》774页“颈干角110—140度系正常范围”,具正常范围的颈干角,不可能有“其功能丧失超过50%损伤”的结论;

7、其结论“功能丧失超过50%”与重庆医科大附一院2001.2.14.出具的32368片报告“右股骨转子间基本骨性愈合,仅见颈干角稍变小,骨折断端对合尚好”的结论极其矛盾;

8、该鉴定背离渝高法发(2000)43号通知第3条“公民间的伤残评定参照《道路交通》” 之特别通知,错用《工伤标准》评残;

9、该鉴定只蒋电明1人鉴定,无复核鉴定人,无技术职称,无各页i间的骑缝章等,已被重庆市司法局于2007.12.20、2012.11.15.分别两次回复‘该鉴定不符合《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27、37条一、二、三款之规,系程序违法’;

以上9点系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不应采信。

10、该鉴定文书格式违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6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司法鉴定书”之规,然鉴定人蒋电明却拒用重庆司法鉴定委员会统一制发有复核鉴定人等项目的《司法鉴定书》表格打字填写,故意错误袭用无复核鉴定人等项目设定的旧式《司法鉴定书》表格草写的。”系证据形式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对医疗鉴定的质疑问题,应当引起当地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严格准入门槛,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执业秩序,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司法部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清理整顿有关情况,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登记。

周明琼儿媳妇的案件当中,对于医疗鉴定单位的鉴定报告是否存有问题,相信二审法院已经推翻了一审法院的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对于二审法院采纳的鉴定报告,当事人也提出了大量质疑,这种质疑能否得到当地司法部门高度的重视和答复,寄希望于当地司法部门能够认真的办好老百姓的每件诉求。

最后,司法领域存在的瑕疵不能用来掩盖违法的事实,违法就是违法,用瑕疵来掩盖违法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违背了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和自律的信仰和信念,严重的损害到人民的利益,让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失去了公平正义,绑架的是道德缺失。

那么,就周明琼儿媳妇的刑事案件来讲,因为触犯到了刑事犯罪,对于子女的将来都有着一定的影响。据媒体的报道,早在[2004]渝四中法8号立案裁定书就作出了“本案经复查认为,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确认,依法应得到纠正。可在后来的几份裁定书中,对此确认既不肯定,也拿不出理由来否定,好在[2009]渝四中法刑终字3号裁定书已作出如下确认

1、“一审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应予排除;申诉人提出一审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按刑事证据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有一个疑点就不能定罪”之规,据被否定的一审鉴定这个疑点,依法即应判决本案无罪。

2、“二审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存在瘕疵”;用存在瑕疵的证据判刑,无疑就是违法办案。

3、“陈文凤的原始病历和5张X光片查无(实毁)的事实客观存在”。《刑诉法》第53条“有一个疑点就不能定罪”。既然有以上3个明确的疑点,为何还是要“维持原判”? 20年来,为了朱国秀的冤案,周老师的家人不知费了多少心血,旷日持久的申诉,不但欠下50多万元的债,孙子考上警察,也因为他妈妈“冤案”通不过政审……周明琼不时仰天长叹:“法律对我为何如此不公?”看着自己修得半途而废的幼儿园基地,被陈文凤卖给他人修成了商住房,周老师早已老泪纵横:“不论怎样的结果,或遇到什么困难,我都要申诉到底,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只要我还有一口气,就要不断地坚持依法申诉,法律一定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应当看到,当事人经过20多年的不断申冤,不是常人所能够坚持的,其中必有冤情和有失公道的问题存在,不然八旬退休教师为什么要不断地申诉维权?因为他有法律信仰,更有教师的那种责任和担当。不论怎样的艰难,更相信法律总有一天会给儿媳妇讨回公道,摘除刑事罪名,让后代人真正做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所以,教师的信仰就是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以德修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都是走在最前面。我们有理由相信,周明琼老师是有担当和责任的;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法律和社会的进步也正需要像周明琼这样有担当和责任以及敢于伸张正义的老师。

(作者系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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